证券代码:001393证券简称:维通利公告编号:2026-019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一、股东会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23日(星期四)15: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聚富南路8号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9:15
至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浩云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6人,代表股份186692359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766%。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14748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501%;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4人,代表股份39211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2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74人,代表股份231923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17%。
(1)现场会议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60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共371人,代表股份19591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76%。
3、会议列席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
及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以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余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482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77%;
反对2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982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963%;反对2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38%;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73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45%;
反对2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9%;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2973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79%;反对2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71%;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黄浩云、颜力源、黄珂、黄郎云、李新华、黄清华、北
京通江通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绿色连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维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维玖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通伍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48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5%;
反对2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9841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23%;反对20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00%;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7%。
表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吴少卿、胡玉斐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