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
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公司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根据每轮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
第六条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将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实际行使的投票权数多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实际行使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少于其拥有
的投票权数时,该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股东所投向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投票均无效,视为放弃表决。
第七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已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则对该等得票数相同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并以所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第二轮选举仍不能确定当选者的,则缺额董事应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2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九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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