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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联机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

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非独立董事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1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2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薪酬水平;所在地区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公司业绩达

成情况;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等。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调整应当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并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3亚联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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