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科股份”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惠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20号),公司由主承销商中金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39250974 股(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93219856.88元,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230563546.06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262656310.82元,已由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分别于2026年6月18日和2026年7月2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另减除保荐费(前期已支付部分)、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75712682.9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186943627.92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3-34号、天健验〔2026〕3-40号)。
公司已与中金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得到严格、有效的管理和使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情况根据《惠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情况,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根据募集资金净募集资金投资额调整后的拟使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备案情况额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长沙新型 OLED 研发升级项目 303113.26 250000.00 250000.00 LJK20250101
长沙 Oxide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00007.36 300000.00 300000.00 LJK2025098
川投资备【2501-
510703-04-01-
绵阳 Mini-LED 智能制造项目 254455.17 200000.00 200000.00
186380】FGQB-
0009号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100000.00100000.0068694.36-
合计957575.79850000.00818694.36-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6年8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7095484.58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
项目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拟置换金额
费用金额(不含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233563546.063000000.0030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45000000.008000000.008000000.00
律师费用19000000.004000000.004000000.00
信息披露费用5490566.0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3222116.862095484.582095484.58
合计306276228.9617095484.5817095484.58综上,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
17095484.5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6〕
3-462号)。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发行的实际需要,
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17095484.58元(不含税)。
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惠科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547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惠科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七、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志伟王雨琪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