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工作程
序、投资管理、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投资设立企业或独立出资投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合作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六)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
1本利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投资业务,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
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重大对外投资的专门预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并形成对外投资预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批准权限、投资管理、投资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资金保障和资金的控制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的法务部门负责对投资涉及的协议、合同、信函等相关资料进行法务审核。
第十四条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它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
抽查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制度办理审批而擅自越权审批对外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对外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对外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对外投资损失的。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3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条未达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出资决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后方可执行,并授权公司经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应当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与
会董事签署决议,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后方可执行,并授权公司经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应当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需先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该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批。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并授权公司经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在与被投资方或合作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前,公司应聘请法律
顾问对该合同或协议内容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五条公司经理层应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运作及经营。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法务、财务部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项
目的进展和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
4应做出专项报告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没有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得到相应授权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不得进行上述投资。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和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金融市场。
第三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得到相应权限的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
会、股东会的批准,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可以对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完成后,应加强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监督,防范风险,达到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该认真履行出资人和股东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向被投资
单位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监督被投资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公司通报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或收回
第三十四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当依法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项目(企业)公司章程等规定,被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届满;
(二)被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被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清算的;
(四)相关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做出收回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当转让对外投资:
(一)被投资项目(企业)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5(二)被投资项目(企业)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的;(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和权限相同。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报告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中“少于”、“低于”包含本数,“以上”、“高于”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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