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1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条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对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经济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三)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二)对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4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三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当要求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三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5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审计部应
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审议后,董事会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审计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九条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部根据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2)审计对象;(3)审计目的;(4)审计范围;(5)审计的内容与重点;(6)审计方式;(7)审
计时间及实施步骤;(8)审计组的人员组成及分工;(9)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发出,向被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单位或个人名称;(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及时间;(3)审计组组长及人员名单;(4)要求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
作的具体要求;(5)内审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三十二条审计证据是审计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
的基础材料,主要包括:(1)与审计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帐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类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
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2)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存在的取证签证单;(3)就审计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
调查记录;(4)其他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取得的证明材
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1)被审单位名称;(2)审计项目名
称;(3)审计时间;(4)审计过程有关记录;(5)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6)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7)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
括:(1)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2)审计测试评价记录;(3)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4)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5)
7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复核记录;(6)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审计工作底稿包括:(1)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2)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
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3)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2)被审单位基本情况;(3)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
的问题;(4)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括已审计项目的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1)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2)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及事实;(3)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4)需要整改的事项;(5)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
计处理决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七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8第四十二条审计部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
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
会提出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
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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