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作为江苏江顺精密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顺科技”、“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对江顺科技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江顺科技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江利进出口贸易有限
公司、江阴江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江顺精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顺精密
机械装备科技江阴有限公司、江顺精密科技(湖州)有限公司、江顺精密技术(滁州)
有 限 公 司 、 江 顺 精 密 设 备 ( 湖 州 ) 有 限 公 司 、 GIANSUN PRECISION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天长江顺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
宇科技(江阴)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货币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
售与收款管理、实物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工资与薪酬管理、关联交易管
理、担保管理、内部控制检查监督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
1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因公司资产规模扩大,以前年度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已无法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公司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作出了调整。相较以前年度调整如下:2.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由“500万元以上”调整为“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重要缺陷定量标准由“50万元(含)-5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的0.5%≤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1%”,一般缺陷定量标准由“50万元以下”调整为“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资产总额的0.5%”。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的5%≤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5%
<利润总额的10%10%
错报<资产总额的资产总额的0.8%≤错报错报≥资产总额的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0.8%<资产总额的1.6%1.6%
营业收入的1%≤错报错报≥营业收入的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错报<营业收入的1%
<营业收入的2.5%2.5%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错报<所有者权益的所有者权益的1.5%≤错错报≥所有者权益的
报1.5%报<所有者权益的3%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效。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
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
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直接财产损失潜在负面影响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资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且已经正式对外披露并重大缺陷
产总额的1%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资产总额的0.5%≤直接
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重要缺陷财产损失金额<资产总额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的1%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资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一般缺陷
产总额的0.5%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存在的迹象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
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3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审计报告(德皓内字[2026]00000114),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江顺科技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三、保荐机构主要核查程序
2025年度,保荐机构定期对江顺科技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对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检查江顺科技内控制度建立情况;查阅合同、报表、会计记录、审批手
续、相关报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资料、决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与公司高管、
有关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现场调查及走访相关经营情况,对江顺科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人结论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江顺科技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
4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的内部控制;江顺科技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5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骏吕复星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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