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400证券简称:江顺科技公告编号:2026-035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7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7月7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7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江阴市周庄镇玉门西路19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理罡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0人,代表股份63227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7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458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8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6人,代表股份8638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39%。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05人,代表股份3031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80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227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4%。
3、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05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3%;反对1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弃权3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56%;反对1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29%;弃权3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18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反对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弃权3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1%;反对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6%;弃权3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3.0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3218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9%;反对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
权4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46%;反对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5%;弃权4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姚培琪、陈蕾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其他说明
本公告中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例均保留4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