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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顺科技:接待和推广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管理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江苏江顺精密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行为的管理,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加强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提高公司透明度,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以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依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确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做好特定对象的接待或推广工作。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发布与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新

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章接待和推广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全面

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接待和推广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设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当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避免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1第三章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公告前,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

2接听。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

不应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五条公司及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服务机构人

员等要求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调研或新闻采访等活动时,应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单位证明、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人员应

按指定路线陪同参观,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十九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接待人

3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二十条公司应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2、活动内容;

3、提供的有关资料;

4、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5、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将特定对象来访、接待过程中形成的承诺

书、文字记录资料、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公司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上述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保密

第二十三条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

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4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根据《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不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公司一旦发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依法变更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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