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二章操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参与外汇套期保值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不得进行投机和单纯的套利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规模及期限。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决策程序及业务管理
第九条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额度内执行。
第十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如下:
(1)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结合市场情况研究、分析
风险敞口,制定外汇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提供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负责外汇套期保值的具体实施和风险控制。
(2)法务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的合法合规性、外汇套期保值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3)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
汇套期保值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外汇套期保值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对
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4)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
(5)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
第四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
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应当跟踪外汇套期保值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套期保值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套期保值授权执行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应及时跟踪外汇套期保值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
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
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十九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门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应当及时研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第五章信息隔离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套期保值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四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