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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顺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

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本条

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2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十一条除向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满

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不满300万元或

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除向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三条除向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绝对值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6.1.6条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

3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规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

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

4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按如下标准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

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

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或者通

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

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

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七)项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

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规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交易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

6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和披露,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

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7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

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知情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决议

8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四)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公司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向股东会说明该项

交易的性质为关联交易,并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说明关联股东与审议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股东会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对该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无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9第三十三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改,

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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