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总监、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
上的股东、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
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1(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2(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三)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四)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第八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处理
第十条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司应
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列示披露调整前后所涉会计科目、财务数据,简述调整过程,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第十一条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3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
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
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4第十四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八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九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5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江顺精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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