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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1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已于2026年4月30日
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工业三路1号招商
局港口大厦 25楼 A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公告的《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1名(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名,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1576503737 股(其中,A 股股份共计
1519526749股,B股股份共计 56976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3.518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参与公
司2025年度股东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75名(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9 名,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246479924股(其中,A股股份共计 2189240249 股,B股股份共计57239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127%。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相关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22464661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4%;反对票为5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弃权票为8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同意票为22464661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4%;反对票为9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弃权票为4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4915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55%;反对票为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1%;弃权票为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3股份数的0.00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22464704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6%;反对票为9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49200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00%;反对票为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确认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为6716227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76%;反对票为5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7%;弃权票为11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4913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28%;反对票为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3%;弃权票为1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就本议案的审议,China Merchants Por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Limited、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进展以及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2234582516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4704%;反对票为1189010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5293%;弃权票为7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830321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7.4671%;反对票为11890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5252%;弃权票为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4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未回避表决的情况。
6.《关于2026年度在招商银行存贷款等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为66174023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5262%;反对票为989153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727%;弃权票为7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850306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5724%;反对票为98915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4199%;弃权票为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就本议案的审议,China Merchants Por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Limited、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关于2026年度与关联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为671443181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08%;反对票为19168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85%;弃权票为4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4733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937%;反对票为191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2019%;弃权票为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就本议案的审议,China Merchants Por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Limited、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8.《关于2026年度银行授信额度及金融机构融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票为22464636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3%;反对票为9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弃权票为6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3%。
5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发行债券产品一般性授权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为22464636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3%;反对票为121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5%;弃权票为4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为22394411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6867%;反对票为162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72%;弃权票为6876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3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87890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5852%;反对票为16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710%;弃权票为68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24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票为22464661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4%;反对票为9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弃权票为4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4915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55%;反对票为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1%;弃权票为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为22464661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4%;反对票为9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弃权票为4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与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为66155874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991%;反对
6票为10076121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002%;弃权票为4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84849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9.3813%;反对票为100761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6143%;弃权票为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就本议案的审议,China Merchants Port 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Limited、招商局港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票为22464661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4%;反对票为9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弃权票为4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4915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55%;反对票为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1%;弃权票为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5.《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224646612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4%;反对票为9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4%;弃权票为4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49157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55%;反对票为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1%;弃权票为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4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各子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6.01选举候选人冯波鸣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得票数2244350222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2799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565%。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16.02选举候选人徐颂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2244205521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9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2655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6041%。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16.03选举候选人严刚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2244338421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27880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441%。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16.04选举候选人陆永新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2244342022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2791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479%。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16.05选举候选人黎樟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2244338125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27877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438%。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16.06选举候选人李庆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2244338322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2787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440%。
8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16.07选举候选人毛东波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2244349623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2799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559%。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16.08选举候选人吕以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得票数2244348622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2798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7.7549%。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17.《关于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各子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7.01选举候选人刘汉波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2246040456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44900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371%。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17.02选举候选人柴跃廷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2246043952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44935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407%。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17.03选举候选人郑琦女士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2246040351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44899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369%。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917.04选举候选人郑永宽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得票数2246018851票,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7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944684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5143%。
表决结果:候选人当选。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10(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
季诺
经办律师:
张焕彦
经办律师:
杨涵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