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8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2
第一节定期报告...............................................2
第二节临时报告...............................................4
第三节信息披露的范围............................................6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职责...........................................11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13
第一节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13
第二节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13
第三节对外披露..............................................14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15
第六章保密措施..............................................15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15
第八章违规责任的处理...........................................16
第九章其他.............................................露管理制度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以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向
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
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和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中,各子公司应将依法应披露的信息上报至各主管部门,再由相应部门汇报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
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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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九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
律法规的,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1.相关信息未泄漏;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不符合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第二节所列的事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重要提示及目录;
2.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4.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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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7.公司治理;
8.内部控制;
9.股东会情况简介;
10.董事会报告;
11.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2.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13.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4.备查文件目录;
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2.公司基本情况;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4.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5.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7.董事会报告;
8.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
10.备查文件;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重要提示;
2.公司基本情况;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4.报告期内重要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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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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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除第二十条规定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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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
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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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行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条公司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十一条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一)重大诉讼或仲裁
1.公司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3.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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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3)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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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2.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
中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
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3.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
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四)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
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3.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六)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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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14.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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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公开披露该事项后,已公开披露的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公开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事项。董事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六条董事以及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1.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中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2.董事会秘书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2)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3)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4)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3.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1.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审计委员会应对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审计委员会应对包含了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评估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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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职责: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3.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各子公司的负责人的信息披露职责: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
要求传递的各类信息,并严格履行本制度第五条之原则。
各子公司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呈报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应将依法应披露的信息上报至各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报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各单位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问责机制。因瞒报、漏报、误报导
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信息失实的,追究各单位信息呈报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负
12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责人的责任。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受到上级监管部门处罚的,由该单位信息
呈报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对各单位已报事项,因董事会办公
室处理延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一节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及时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在董事会召开前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公司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送达,季度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前送达。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核准后对外发布。
第五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一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节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上述的内部
重大信息后立即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
13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会办公室;
2.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且该等质询或查询所
涉及的事项构成应披露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披露信息的文字起草工作,依据拟披露信息内容
及要求拟定所需资料清单,提交相关部门,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各部门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收集有关信息并形成书面资料,经提供信息资料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4.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拟定议案、通知、纪要、决议、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初稿,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复核,复核后应签名确认。
5.不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核或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核。
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在股东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及股东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6.所披露的信息经表决通过后,相关决议公告经董事会秘书签字后公开披露。
第三节对外披露
第五十三条公司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
1.董事长及其授权人;
2.必要时按程序召开董事会决议授权的人;
3.以上两款可获授权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董事、首席执行官(CEO)、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包括与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深交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
第五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五十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十七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五十八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14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第六十条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并在财务信息披露前执行相关制度。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九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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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公司董事会有上述行为的,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2.公司审计委员会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相关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4.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上述行为的,公司应当要求其予以改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下:
1.公司董事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免除相应董事的职务;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第七十四条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第七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其他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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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未作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治理准则》《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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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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