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8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负责人...........................................1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2
第四章自愿性信息披露............................................3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3
第一节股东会................................................4
第二节网站.................................................4
第三节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5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6
第五节现场参观...............................................6
第六节电话咨询...............................................6
第六章相关机构与个人............................................6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6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7
第三节新闻媒体...............................................7
第七章附则.............................................系管理制度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列席公司相关经营管
理的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子公司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董办依据上述渠道所获得信息,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遵从合规、平等、主动、诚实守信的原则,向投资者提供准确、适当的信息。
1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
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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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必要时,可先征询深交所意见。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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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条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
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其中,通过互动易回复内容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选择性发布或者回复、不得涉
及不宜公开信息、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得迎合热点、不得配合违法违规
交易、及时回应市场质疑。董事会秘书需对在互动易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各类评比、排名、排序报告除外)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十四条为避免选择性披露,公司对网站上重要的财务与经营信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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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更新前,应先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刊上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
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
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二条公司还可以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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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在国内外必要的地点,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五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六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应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的要求,安排他们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参观过程应合理、妥善地安排,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条公司设立专人接听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以方便投资者利用咨
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需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
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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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同时为同行业中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服务,以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五条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得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六条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
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
其他投资者有相同要求,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九条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条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财务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五十二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重大事项正式披露后,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三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
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
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凡属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宣传资料和文字(无论付费或免费),刊登时均需明确说明和标识系本公司或委托他人完成。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各下属公司。
7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均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经验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修订本制度。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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