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1
第三章薪酬标准...............................................2
第四章薪酬支付...............................................3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3
第六章附则.............................................酬管理制度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杠杆作用,调动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董事,是指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以及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士。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
(二)坚持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岗位责任、管理难度、管理风险对等。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本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本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
年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本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本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按规定核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并按规定发放。
1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八条薪酬决定机制
(一)非独立董事:在本公司承担除董事职责以外的其他具体管理职责的非
独立董事,按照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对应的本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薪酬及津贴;在本公司未承担除董事职责以外的其他具体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非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批。
(二)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津贴发放不与本公司经营业绩挂钩,仅为
独立董事履行董事职责的固定报酬。独立董事的薪酬方案由本公司股东会审批,具体金额以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三)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公司有关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本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本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薪酬结构在本公司承担除董事职责以外的其他具体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年薪:指年度固定收入,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指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浮动收入,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任期激励收入、项目和岗位分红等现金型中长
期激励收入、股权型中长期激励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奖励等。
上述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由本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本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在本公司董事会或者本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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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条件成就;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三条董事薪酬自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当日起计算,独立董事津贴按
月发放;非独立董事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综合本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自董事会聘任当日起计算,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业绩情况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
和绩效评价后方可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
费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本公司从月度结算薪酬中代扣代缴。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本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本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自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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