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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能控股:资产减值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控股”或“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使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资产等。

本办法所指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合同资产等;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不包括采用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资产减值准备指上述资产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豫能控股本部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门是资产减值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责任

部门对其所管理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资料,分析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或者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并对经批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核销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各责任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所管资产进行减值迹象判断,搜集能够

证明减值的相关书面资料,包括判断减值迹象的依据、所需数据及其来源等,就

1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减值测试过程中所需的必要协助。引起减值准备的因素消失时,各责任部门应提供能够证明减值转回的相关书面资料,依据的条件、所用数据的来源等。

第六条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单位资产减值和核销的内外部证据的

合法性、合规性,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审计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全过程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部责任的认定。

第三章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后续处理

第八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九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

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

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十条金融资产

(一)资产负债表日,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二)各类金融资产减值计提方法如下:

21.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处理

并确认损失准备。

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以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公司选择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如果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

公司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本公司考虑了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以账龄组合、电费组合、补贴款组合为基础评估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在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时,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当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时,本公司履行相关减值准备核销审批手续后,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2.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

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存货

3(一)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

于存货成本,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二)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在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

(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指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

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

资产负债表日对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逐项检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有迹象表明其发生减值时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有迹象表明其发生减值时,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计提减值准备。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但是在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情况下,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是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对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有迹象表明其发生减值时,估算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计提减值准备。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十五条在建工程

资产负债表日对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判断,有迹象表明其发生减值时估算其可收回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计提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情况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并按照单项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4(二)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

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十六条商誉

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

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商誉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的减值

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直至相关资产被处置时才可予以转出。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如发生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章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决策程序

5第十八条拟计提减值准备时,责任部门应提交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

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有权决策机构审批。书面报告中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减值迹象判断时所使用的标准、数据和来源等;

(二)减值测试时,为确定可收回金额而选用公允价值、处置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折现利率等数据的依据和方法等;

(三)估计的减值损失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独立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必要时);

(五)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有权决策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有权决策机构应就书面报告中的各项内容进行表决,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并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评价。

控股企业计提减值准备时,应在会议纪要或决议出具后,及时向豫能控股相应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或无回收价值的资产,责任部

门应及时提供资产无法收回或无回收价值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并提交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本单位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有权决策机构审批。书面报告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包括被核销方的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

果等具体核销依据);

(二)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独立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必要时);

(七)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有权决策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等有权决策机构应对书面报告进行表决,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并对核销资产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评价。审批通过后,该项资产的管理部门及时更新与该资产有关的信息,同时,财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材料和审批意见进行账务处理。已核销的资产,各责任部门应作为账销案存的资产管理,做好备查台账,落实专人管理。

6控股企业核销资产时,应在会议纪要或决议出具后,及时向豫能控股相应业

务条线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在收到控股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后,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对于需公司董事会决策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事项及资产核销事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提出专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

会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会计核算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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