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896证券简称:豫能控股公告编号:临2026-42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至15:00。
(二)召开地点:郑州市农业路东 41号投资大厦 A座 250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余德忠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共计
1388人,代表股份959550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89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943700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5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386人,代表股份15850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388%。
(八)出席会议的还有:董事李军、王璞,独立董事史建庄、叶建华、赵剑
1英,副总经理刘中显、郝笑辰,总会计师王萍,董事会秘书李琳,证券事务代表魏强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恰、陈宇超。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59178526股,反对269300股,弃权1030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12%、0.0281%和0.0107%,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477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11%;反对2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0%;弃权1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98%。
(二)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59003426股,反对429800股,弃权1176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0%、0.0448%和0.012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302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64%;反对42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17%;弃权11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8938926股,反对446900股,弃权1650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62%、0.0466%和0.017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38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94%;反对44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96%;弃权16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
2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9028926股,反对376300股,弃权1456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56%、0.0392%和0.0152%,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328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73%;反对3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1%;弃权1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6%。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8934626股,反对485100股,弃权1311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58%、0.0505%和0.0137%,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233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23%;反对4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6%;弃权1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9073826股,反对358000股,弃权1190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3%、0.0373%和0.012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5373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05%;反对3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87%;弃权1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恰、陈宇超
(三)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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