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896证券简称:豫能控股公告编号:临2025-33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15至15:00。
(二)召开地点:郑州市农业路东 41 号投资大厦 A 座 2406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余德忠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共计
970人,代表股份959486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849%。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943700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5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69人,代表股份15785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346%。
(八)出席会议的还有:董事李军、贾伟东,独立董事史建庄、赵剑英、叶
1建华,董事候选人王璞委托人魏强龙,监事韩献会、毕瑞婕,副总经理刘中显、郝笑辰,总会计师王萍,董事会秘书李琳,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恰、刘冰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6609708股,反对2462700股,弃权4139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02%、0.2567%和0.043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909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771%;反对24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009%;弃权4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2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6617708股,反对2446700股,弃权4219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10%、0.2550%和0.044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917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278%;反对244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95%;弃权4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2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6092608股,反对2815400股,弃权5783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463%、0.2934%和0.060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2391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013%;反对28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52%;弃权578300股,占出
2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恰、刘冰洁
(三)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
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