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896证券简称:豫能控股公告编号:临2026-44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暨变更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部分子议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撤销王京宝先生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暨取消202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部分子议案的情况说明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详见公司2026年
4月 2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近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京宝先生自2017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连续六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提名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5.6规定,离任时间至提名时间相隔未满三十六个月,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具备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资格。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王京宝先生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暨取消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部分子议案的议案》,撤销对王京宝先生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同时取消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该子议案。
二、关于提名赵剑英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暨增加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部分子议案的情况说明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赵剑英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名赵剑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
1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投资集团”)(单独持有公司61.85%股份)《关于提请增加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于提名赵剑英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增加到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日,河南投资集团持有公司股份9437006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85%,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临时提案的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作为临时子提案提交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其他说明
1.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
制方式逐项表决。
2.鉴于以上事项,公司已对2026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进行更新及补充,详见公司2026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补充通知》。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提请增加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
特此公告。
附件:赵剑英先生简历
2附件
赵剑英先生简历
赵剑英先生,196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993年6月至
2006年12月在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工作;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在河南
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工作;2009年3月至2017年10月,在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工作;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在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工作;2018年5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同(郑州)律师事务所工作。2017年10月至今,兼任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2025年11月至今,兼任河南省律师协会会长;2023年5月至今,兼任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本公告日,赵剑英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等情形,且兼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超过三家,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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