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896证券简称:豫能控股公告编号:临2026-62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9:15至15:00。
(二)召开地点:郑州市农业路东 41号投资大厦 A座 250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余德忠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共计
2030人,代表股份955401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172%。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943700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5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029人,代表股份11701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7669%。
(八)出席会议的还有:董事贾伟东,独立董事魏胜民,独立董事候选人王
1京宝,副总经理刘中显、郝笑辰,总会计师王萍,董事会秘书李琳,证券事务代
表魏强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恰、陈宇超。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784826股,反对346800股,弃权2703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54%、0.0363%和0.0283%,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084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62%;反对34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38%;弃权2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00%。
王京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54695226股,反对416500股,弃权2902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60%、0.0436%和0.030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994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05%;反对4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5%;弃权2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01%。
(三)审议通过了《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954693226股,反对413300股,弃权29540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58%、0.0433%和0.0309%,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992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34%;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21%;弃权2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45%。
2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恰、陈宇超
(三)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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