仟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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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见字【2026】第166号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及其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材料。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 189号正商环湖国际 12层 电话:0371-65953550 传真:0371-65953502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CHAINWI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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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会议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下午15时在郑州市农业路东
41号投资大厦 A座 2507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余德忠主持。
2、本次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平台包括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人,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共计9437007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8503%,参加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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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为1386人,代表股份1585004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8%。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为:
提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2、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提案3、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提案4、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提案5、关于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提案6、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通过刊登于2026年3月31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的《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2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23)、《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25)、《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22)、《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26)、《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史建庄)》《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赵剑英)》《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叶建华)》,对上述审议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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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M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列入会议议程的上述事项以记名方式进行了表决,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同选举2名计票人和2名监票人共同对表决情况进行清点。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计票人和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提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612%通过。
提案2、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430%通过。
提案3、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362%通过。
提案4、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456%通过。
提案5、关于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358%通过。
提案6、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出席会议并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9.9503%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
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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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M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89号正商环湖国际12层电话:0371-65953550传真:0371-65953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