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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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09号
致: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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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5年 5月 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
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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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5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 15A1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54249786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8日贵公司总股本为1060346060股,其中贵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为1425800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58920260股,且相关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的51.2312%。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1名,代表贵公司股份254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1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742827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69%,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1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42248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21名,代表贵公司股份69992614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98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18名,代表贵公司
股份3744788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64%。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1项,会议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股)股数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比例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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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全
69992614269969564099.9671%1953020.0279%352000.0050%
体股东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217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45%;反对1953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5%;弃权3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109号)之签署
页)(本页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忠签字律师:麻云燕郭琼
202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