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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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1-法律意见书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基本情况(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 11 月 27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 15A1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7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1月27日9:15至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贵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76名,代表股份730458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219%(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2-法律意见书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份5426224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959%。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招商积余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名,代表股份187836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2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73名,代表股份67980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15%。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逐项表决:
(1)选举吕斌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27236496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3-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758243股,超过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选举陈智恒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27083176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604923股,超过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3)选举黄健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35807777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329524股,超过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4)选举袁斐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27470175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991922股,超过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5)选举赵肖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27470187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4-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4991934股,超过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6)选举李朝晖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27620179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141926股,超过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7)选举杨蕾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27623373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145120股,超过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逐项表决:
(1)选举 KARENLAI(黎明儿)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27564794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086541股,超过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2)选举邹平学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法律意见书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27765473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287220股,超过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3)选举宋静娴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32530982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052729股,超过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4)选举张博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此项议案的总体表决情况为:同意727765577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5287324股,超过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以下无正文)-6-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周俊
经办律师:
戴余芳
2025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