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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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93号
致: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
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权。
2025年6月17日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15楼多功能厅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股份66258935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10日贵公司总股本为1060346060股,其中贵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量为1425800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58920260股,且相关比例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的62.5722%。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1110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9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875520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3%,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9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875520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7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9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74134455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9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94名,代表贵公司
股份7886630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7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10项,会议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847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9%;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3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弃权
1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69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96%;反对3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8%;弃权11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6%。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846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8%;
反对3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2%;弃权
1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68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83%;反对38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8%;弃权1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9%。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849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2%;
反对39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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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78371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20%;反对39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30%;弃权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0%。
4.《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936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
反对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458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29%;反对4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95%;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5.《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857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
反对3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弃权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79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21%;反对3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9%;弃权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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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为下属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917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4%;
反对4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439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88%;反对4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27%;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852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7%;
反对3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74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765%;反对39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79%;弃权9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5%。
8.《关于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834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3%;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4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弃权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356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38%;反对4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11%;弃权9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0%。
9.《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0929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0%;
反对4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451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40%;反对4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8%;弃权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10.《关于与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058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24%;
反对38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46%;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75052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645%;反对380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8279%;弃权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193号)之签署页)(本页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忠签字律师:麻云燕郭琼
2025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