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965证券简称:招商公路公告编号:2026-19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债权投资计划方式融资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公路”)
于2026年5月1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债权投资计划方式融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资产”)通过合作设立基础设施永续债权投资计划
(暂定名,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注册机构最终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投资计划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0亿元,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债权投资计划尚需经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
会进行产品登记。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根据公司需要办理上述融资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确定债权投资计划产品的发行时机、利率、期限等与发行相关的事宜等。
二、交易对方信息
公司名称: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29-31楼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三、本次债权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
1.融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2.期限:初始期限为3年,公司有权决定该笔投资资金在起息日起届满3
1年之对应日以及之后每届满3年之对应日到期或继续存续。
3.资金用途: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不用于项目资本金部分)和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
4.利率:双方协商确定初始投资资金利率。公司行使续期权后,投资资金利
率进行重置,为初始投资资金利率+3.0%/年,多次续期的,利率仅重置一次。
5.递延支付:除非发生任一强制付息事件等投资合同约定不得递延的情况,
公司有权选择递延支付投资资金利息,即将应付的当期投资资金利息以及按约已递延支付的投资资金利息及其孳息(如有)顺延至下一个利息偿付日支付。
6.强制付息事件:在任意一个利息偿付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任一事件的,公司不得递延支付投资资金利息及孳息(如有):(1)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分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的收益除外);(2)公司减少注
册资本;(3)公司向其他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可续期
型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可续期公司债券、永续票据)支付任何投资本金/收益或行使赎回选择权,或向其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任何其他权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支付任何投资本金/收益或行使赎回选择权。并且,在公司有递延支付投资资金利息的情形时,在清偿完毕前,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7.递延支付限制事件:有递延支付投资资金利息的情形时,在已递延投资资
金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全部清偿完毕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分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的收益除外);(2)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向其他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
可续期型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可续期公司债券、永续票据)支付任何投资本金/收益或行使赎回选择权,或向其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任何其他权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支付任何投资本金/收益或行使赎回选择权。
8.生效条件:经招商公路及平安资产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永续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合同》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债权投资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及《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9]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
2公司拟将本次债权投资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核算,具体情况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2.本次债权投资计划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并
有利于公司中长期资金的统筹安排和战略目标的稳步实施。
五、备查文件招商公路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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