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蛇口工业
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1-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及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
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4日14:3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文凯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上午9:15-下午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朱文凯主持。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54名,代表股份6237223764股,占公司有权表决股份总数的69.1793%(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名,代表股份5298294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653%。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4名,代表股份938929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4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2-法律意见书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346名,代表股份482834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53%。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徐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此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为:同意6211538635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57149151股,超过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该事项获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