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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蛇口: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的合法性进行现场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贵公司已经提供和披露了本所律师认为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文件和全部事实情况,贵公司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和说明(包括书面及口头)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2-法律意见书股东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刊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规定期限内已将本次股东会会议基本情况(股东会届次、召集人、合法合规性说明、召开时间、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

规则、会议联系方式、其它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9日(星期二)下午2:30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太子路5号招商蛇口广场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朱文凯主持。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3-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689名,代表股份6636635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093%(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名,代表股份5298843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713%。

根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取得的统计结果数据,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70名,所持有的表决股份总数为1337792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7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计682人,代表股份882335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3%。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三)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审议情况

-4-法律意见书

1.《关于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329728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48%;反对2949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4%;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7133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78672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48%;反对2949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3%;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713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关于审议<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329774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49%;反对2949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4%;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708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78676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54%;反对2949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3%;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708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3%。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3.《关于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333238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1%;反对2834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27%;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7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2%。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79023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6%;反对2834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3%;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7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4.《关于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32993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51%;反对2922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0%;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786929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2%;反对2922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2%;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720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5.《关于2026年度捐赠预算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2555878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7870%;反对826965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1771%;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5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99158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31%;反对82696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25%;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80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6-法律意见书

6.《关于审议公司发行债券产品一般性授权事宜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334284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17%;反对2739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13%;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6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79127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5%;反对2739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5%;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6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7.《关于审议2026年度在招商银行存贷款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354194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01%;反对2876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49%;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6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78989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08%;反对2876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0%;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8.《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招商银行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2867804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1170%;反对515107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476%;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4%。

-7-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30350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083%;反对51510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80%;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9.《关于审议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5537819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516%;反对794668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974%;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71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99481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097%;反对79466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64%;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3387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9%。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10.《关于审议为联合营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333247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01%;反对2841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28%;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6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79024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7%;反对2841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1%;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8-法律意见书

11.《关于审议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进行授权管理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29814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72%;反对3970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98%;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28513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75513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69%;反对3970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0%;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2851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2%。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12.《关于审议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354770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44%;反对2812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01%;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7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79047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4%;反对2812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8%;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7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9%。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13.《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313917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10%;反对44738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74%;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6%。

-9-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77091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57%;反对4473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1%;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2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14.《关于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331174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70%;反对2816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24%;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701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78816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2%;反对2816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92%;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701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15. 《关于开展商业不动产 REITs申报发行工作暨关联交易及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355001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561%;反对2790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84%;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7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79070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0%;反对2790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3%;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7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

-10-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16.《关于制定<招商蛇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此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633129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72%;反对3027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56%;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7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78828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6%;反对3027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1%;弃权(含未投票默认弃权)

4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

此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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