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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0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新和成 --%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1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

限于:

(一)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二)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三)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2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举行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

3复。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三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四条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投资者活动记录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对于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

第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

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4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

司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咨询电话,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信息披露网站参见《公司章程》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5(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相关人员协助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过程中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机构投资者调研的,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全程参加调研过程。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六条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6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提前和公司进行预约,并签署调研来访承诺书。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调研事宜,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来访者进行摄像、录音以及向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采访应当经过公司批准,未经过公司批准的,公司有权禁止来访者摄像、录音及采访。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圳深交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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