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材料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因生产经营活动中原材料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在合法合规的期货交易场所,通过买进或卖出与现货采购量相匹配的衍生工具,抵消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及相关组合工具。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公司从事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日常执行与管理
(一)公司成立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
使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和审批的职责。领导小组职责为:
1.制定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战略方针与策略,并对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审批并修订交易方案;
3.审批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原材料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实施情况;
4.持续跟踪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突发风险
或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5.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采购部是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管理期货敞口、评估与分析风险、研究与制定方案、拟订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相关制度、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三)公司销售部门、生产运营部门是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期货操作相关的生产计划、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四)财务部负责对每月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操作进行核算。
第八条监督管理(一)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对存在的风险或操作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罚意见。
(二)证券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组织审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九条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防控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十条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品种只允许为在上海期货交易
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内期货交易所挂牌的交易品种。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只允许通过中国证监会批
准、具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法经营资质的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通过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操作,采购部
作为日常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办理日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的签署。未经审批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三条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必须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自身名义
开立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对应实施,且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预测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十四条公司应具有与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计划,控制业务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二节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拟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
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
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
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节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合理设置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对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原材
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要严格按照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
保值运行方案执行,并严格按照实际未锁价现货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头寸,不得超过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防止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第四节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二条参与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
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解释,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