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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鸿达: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26 查看全文

ST鸿达 --%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鸿达 公告编号:临 2024-025

债券代码:128085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4-009)。

2、本次股东大会有未通过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姚兵先生(董事长周奕丰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姚兵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1606人,代表股份

1426988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7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05人,代表股份142698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706%。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606人,代表股份

1426988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7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05人,代表股份14269869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706%。

3、公司3名董事、2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

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修改

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向下修正“鸿达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045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247%;反对

1303201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3253%;弃权19265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04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47%;反对

1303201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3253%;弃权19265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309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1%。

表决结果:未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

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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