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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03证券简称:伟星股份公告编号:2025-033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10日(星期四)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蔡礼永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30名,代表公司股份736860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3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名,代表公司股份472796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484%;通过网络投票

1出席会议的股东315名,代表公司股份264064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91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21名,代表公司股份267474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8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5429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84%;

反对149590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01%;弃权43587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4815704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777%;反对149590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27%;弃权43587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9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75429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84%;

反对192978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89%;弃权199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5581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92%;

反对69233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6%;弃权43561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2%。

2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67187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7%;

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242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66849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

反对12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弃权511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67257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

反对12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弃权103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67326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

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弃权103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67257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7%;

反对12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弃权103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9、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分项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蔡礼永

先生、郑阳先生和谢瑾琨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章卡鹏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68999299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395%;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数2206070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777%;表决结果为当选。

3(2)选举张三云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68982522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68%;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数22043930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150%;表决结果为当选。

(3)选举蔡礼永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68983421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80%;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数22044830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183%;表决结果为当选。

(4)选举郑阳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6898324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77%;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数2204465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177%;表决结果为当选。

(5)选举谢瑾琨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689832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177%;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数2204465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177%;表决结果为当选。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分项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永炬先生、吴冬兰女士和张莉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张永炬先生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69240190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664%;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数22301599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783%;表决结果为当选。

(2)选举吴冬兰女士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6923121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543%;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数2229261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447%;表决结果为当选。

(3)选举张莉女士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6922607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73%;其中中小股东选举票数22287479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255%;表决结果为当选。张莉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以上八名董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沈利勇先生共同组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中拟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傅剑律师、胡安琪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1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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