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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03证券简称:伟星股份公告编号:2025-050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成

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2025年10月21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向公司19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1942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1、2025年9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7%;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

预留3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3.04%,占公司总股本的0.26%。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7人,授予价格为5.22元/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5年9月27日至2025年10月7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3、2025年10月15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

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根据股东会的授权,2025年10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决定将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97名调整为196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000万股保持不变;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5.22元/股的价格授予194名激励对象(公司副总经理林娜女士和董事会秘书黄志强先生暂缓授予)合计1942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10月2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荣正

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就前述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董事会对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核实,认为:除激励对象中公司副总经理林娜女士和董事会秘书黄志强先生暂缓授予,另一名激励对象因岗位变动不适合授予外,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5.22元/股的价格授予194名激励对象合计194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性的说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林娜女士和黄志强先生在本授予日前6个月内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2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须暂缓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待满足合规要求后,公司董

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审议二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另有一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岗位变动,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已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与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的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普通股股票。

2、股票性质:限制性股票。

3、授予日:2025年10月21日。

4、授予数量:1942万股。

5、授予价格:5.22元/股。

6、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4人,包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在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授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姓名职务

票数量(万股)票总数的比例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蔡礼永董事长703.04%0.06%

郑阳副董事长、总经理652.83%0.06%

谢瑾琨董事、副总经理522.26%0.04%

沈利勇董事、财务总监522.26%0.04%

章仁马副总经理562.43%0.05%

张云副总经理522.26%0.04%

张玉明副总经理522.26%0.04%

黄伟副总经理522.26%0.04%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

149164.83%1.28%

技术和业务骨干(186人)

首次授予合计194284.43%1.66%

7、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

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5个月。

3(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上市日起17个月、29个月和41个月。

(3)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三

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解除限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售比例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1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0%上市日2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9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40%上市日41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41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50%上市日53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

8、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实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摊销。

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10月21日,根据授予日收盘价进行测算,2025-2029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首次授予的限制股份支付费用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性股票(万股)

19429845.94627.593765.553244.291848.29360.22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于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对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若考虑激励计划的实施对公司员工的正向激励,其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4本激励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林娜女士和黄志强先生于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即授予日前6个月内曾减持公司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须暂缓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待满足合规要求后,公司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审议二人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

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5年10月2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2、除副总经理林娜女士和董事会秘书黄志强先生暂缓授予外,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

象人员名单与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并经董事会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3、公司及获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等规定的禁止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2025年10月21日为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194名激励对象1942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伟星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批准与授权、授予条件、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来源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合法、有效;伟星股份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办理登记、公告等相关事项。

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伟星股

5份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

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伟星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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