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3证券简称:伟星股份公告编号:2025-019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18日(星期五)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蔡礼永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40名,代表公司股份8024415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4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
1名,代表公司股份480143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769%;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323名,代表公司股份322298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730%;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330名,代表公司股份325724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6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4278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4193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57021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反对1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24279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024231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
2反对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6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024279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1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479564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72%;
反对29257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6%;弃权472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8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80784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27%;反对292577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2%;弃权472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91%。
(7)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8024007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9%;
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2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56835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5%;反对1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弃权2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购买控股股东所持邵家渡工业园的土地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0113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8%;
反对414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8%;弃权2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52822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3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3%;反对414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3%;弃权2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参会股东伟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系伟星集团实际控制人、蔡礼永先生担任伟星集团董事职务、郑阳先生及沈利勇
先生担任伟星集团监事职务、谢瑾琨先生担任伟星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伟星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长职务、施加民先生曾任伟星集团全资子公司杭州伟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股东的认定,伟星集团、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蔡礼永先生、郑阳先生、谢瑾琨先生、沈利勇先生和施加民先生系本关联交易事
项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472988164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943825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
反对1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570920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参会股东伟星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系伟星集团实际控制人、蔡礼永先生担任伟星集团董事职务、郑阳先生及沈利勇先生担任伟星集团监事职务、谢瑾琨
先生担任伟星集团全资子公司浙江伟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施加民先生曾任伟星集团全资子公司杭州伟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股东的认定,伟星集团、章卡鹏先生、张三云先生、蔡礼永先生、郑阳先生、谢瑾琨先生、沈利勇先生和施加民先生系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的
472988164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4031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2%;
反对1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4(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3986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
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39912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
反对1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2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周岳江先生、张永炬先生、吴冬兰女士作了2024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2025年3月29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赵锦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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