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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星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801 号

致: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伟星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伟星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伟

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伟星股份的如下保证:即伟星股

份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伟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伟星股份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伟星股份作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伟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伟星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

2、2025年9月27日至2025年10月7日期间,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

3、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经股东会决

议批准实施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4、2025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确认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并同意公司以2025年10月21日为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194名激励对象1942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关于调整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的议案》,因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发布了《公司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将以2025年10月29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的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和

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董事会决定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伟星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发布了《公司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将以2025年10月29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元(含税)的2025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

(二)调整方法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息: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本次调整前,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 5.22元/股);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为:

P=P0-V=5.22 元/股-0.10 元/股=5.12 元/股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本次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5H1801 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姚毅琳

签署:

经办律师:吴婧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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