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致: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为召
1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开本次股东会,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3日发布了《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及参会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投票程序、
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等事项,同时贵公司董事会还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知中相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本次股东
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起止时间为
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986898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374%;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前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贵公司同意的相关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28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075175股。前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
2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根据有关规定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28373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119%;反对1419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88%;
弃权1237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924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2.1204%;反对14199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5875%;弃权12371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2.2921%。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6573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857%;反对24877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28%;
弃权1349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125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0.8587%;反对24877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4.8274%;弃权1349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4.3139%。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528165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745%;反对14349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58%;
弃权124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716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1.7457%;反对14349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8576%;弃权124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2.3967%。
4、《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28018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480%;反对25136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96%;
弃权17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569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51.4811%;反对251367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5.2950%;弃权17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2239%。
5、《<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16518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757%;反对24891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53%;
弃权135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069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0.7584%;反对24891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4.8522%;弃权135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4.3895%。
6、《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511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745%;反对2446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83%;
弃权1396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062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0.7463%;反对24463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
4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4.0817%;弃权13969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5.1720%。
7、《关于向重庆松山医院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131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061%;反对25966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91%;
弃权1284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83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0.0626%;反对25966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6.7897%;弃权1284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3.1477%。
8、《关于对重庆松山医院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5699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282%;反对26376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30%;
弃权1286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251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9.2838%;反对26376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7.5289%;弃权12867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3.1873%。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4563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254%;反对16648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0%;
弃权1373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114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5.2557%;反对16648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9.9994%;弃权1373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4.7449%。
10、《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327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810%;反对26849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82%;
5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弃权1376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879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6.8113%;反对26849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8.3813%;弃权13767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4.8074%。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40962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393%;反对27045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36%;
弃权1380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4647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6.3945%;反对27045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8.7352%;弃权1380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4.8703%。
12、《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薪酬(津贴)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62434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262%;反对25818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25%;
弃权1288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7950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30.2636%;反对25818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6.5235%;弃权1288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23.2129%。
1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选举张松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252776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4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829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6.5427%。
13.02选举张海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25378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2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9302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6关于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6.7248%。
13.03选举王榕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25432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82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983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6.8212%。
14、《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选举黎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25169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4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721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6.3483%。
14.02选举刘忠海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25162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33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714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46.335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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