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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健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对

公司的认同;

1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建立稳定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4、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联系方式、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将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2第九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3第十五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4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3、主持定期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5、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投

资者进行沟通;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紧密联系以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关注度;

7、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

的采访、报道;

8、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59、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0、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1、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

准实施;

12、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3、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该机构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种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总部、各分

(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应积极参与及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财经公关公司,咨询、策划和协助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以及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根据工作需要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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