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长远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
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日常工作。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战略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营、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及时提供审议决策需要的有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
(四)由公司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三日前以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
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和期限。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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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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