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的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信息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承担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最终责任,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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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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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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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一)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股票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
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九)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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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提前泄露。
第九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需根据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以及相关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地点、依据、方式和时间等相关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应自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
位/部门、职务/岗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监督、管理并汇总相关的内幕信息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商议、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签订保密协议。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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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做好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
公司内幕信息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进行上述所列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如需)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
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将登记备案材料存档,并按照规定向证券交
易所、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报备(如需)。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
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批准,并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原内幕知情人与下一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并应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如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八条在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九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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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
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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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证知悉知悉内与公司的知悉内幕内幕内幕信息
名称/证件券所在单位岗位/内幕幕信息登记登记人序号关系信息时间信息所处阶段
姓名号码账/部门职务信息方式时间(注6)(注2)(注3)内容(注5)
户地点(注4)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方、交易对方等;
注3:知悉时间应填入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4:获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报告等;
注5: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原登记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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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信息(注1):
筹划决策筹划决策
参与人员所在单位岗位/与公司的筹划决策登记人序号重大事项概要的时间(注的方式登记时间(注2)/部门职务关系的地点(注5)3)(注4)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每份登记的重大事项信息及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重大事项,不同重大事项涉及的知情人应分别登记。
注2:参与人员,应包括参与该重大事项的本公司内部、外部所有人员。
注3:筹划决策的时间,应填写重大事项进程中的重要事件的发生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4:筹划决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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