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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年3月6日,贵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

3月25日召集本次会议。

2026年3月7日,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2026年3月25日上午10:00,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公司

副董事长金力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过程。

1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2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3700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43%。

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26年3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59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8108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根据《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入本次会议审议议程的议案为《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44748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反对股3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18%;弃权股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5245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5%;反对股3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028%;弃权股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

本次会议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

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

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磊

负责人:

庄涛柳伟伟

签署日期: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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