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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6证券简称:精工科技公告编号:2026-013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6年3月25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5日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3月2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809号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20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金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94名,代表有表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权的股份数为145111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26%(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上的股份数量为109982股,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上的股份数量为7390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前述合计7499982股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需扣除,因此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2293458股)。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700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08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59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08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7%。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9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08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3%。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44748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反对股3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218%;弃权股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5245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5%;反对股3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028%;弃权股4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柳伟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意见书》,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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