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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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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4月17日,贵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

5月14日召集本次大会。

2025年4月19日,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2025年5月14日上午10:00时,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

公司董事长孙国君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的召开过程。

1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2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13700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43%(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上的股份数量为109982股,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上的股份数量为7390000股,根据相关规定,前述合计

7499982股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时需扣除,因此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2293458股)。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止2025年5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46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9512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列入本次大会审议议程的议案共有9项,分别为:

1.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审议《关于核定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7.审议《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上述议案以及表决结果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45753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反对股749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弃权股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6250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26%;反对股749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5%;弃权股1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

2.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45765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反对股737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弃权股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6263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7%;反对股737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3%;弃权股1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

3.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45761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6%;反对股741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弃权股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

3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6259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5%;反对股741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9%;弃权股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

4.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46338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反对股1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弃权股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6835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反对股16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弃权股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

5.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45828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反对股665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4%;弃权股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6325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6%;反对股665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3%;弃权股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

6.审议《关于核定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4574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反对股750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弃权股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6238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55%;反对股750706股,占出席本

4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3%;弃权股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

7.审议《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45758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4%;反对股74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弃权股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6256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5%;反对股741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弃权股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

8.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45768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1%;反对股731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弃权股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6265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13%;反对股731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8%;弃权股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

9.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45766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反对股658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弃权股8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16264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05%;反对股658806股,占出席本

5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3%;弃权股8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

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次大会对上述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在由本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的监督下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

的时间内通过股票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本次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刘磊

负责人:

庄涛柳伟伟

签署日期: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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