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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行业、市场薪酬水平;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组织与人才发展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1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规定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担

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不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仅与岗位价值、市场薪资行情对标挂钩,不与公司业绩相关指标挂钩考核。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是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包含财务指标+战略指标)挂钩。原则上绩效薪酬占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

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薪酬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由公司按月发放;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发放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可以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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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市场环境和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公司盈利状况、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而调整。

第十八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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