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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生物:华兰生物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6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栢悦中心5楼邮编:230022电话(Tel): (86-551)65609815 传真(Fax): (86-551)65608051网址(Website): www.chengyi-law.com 电子信箱(E-mail):chengyilawyer@163.com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00071号

致: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万晓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3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5日14:30在河南省新乡市华兰大道甲1号附1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807人,代表股份88124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876%,均为截止至2025年4月1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842375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6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98人,代表股份

38870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5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787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5%;

反对1300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5%;弃权

158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67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23%;反对1300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3228%;弃权158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9%。

(二)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788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

反对1293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弃权

163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6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53%;反对1293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3057%;弃权163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0%。

(三)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796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5%;

反对1232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弃权217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948%;反对1232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1498%;弃权217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5%。

(四)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773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9%;

反对125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4%;弃权

217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53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353%;反对125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2084%;弃权217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947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7%;

反对1180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弃权

1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2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24%;反对1180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165%;弃权1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8828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10%;

反对12332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4%;弃权

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08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639%;反对12332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1.5196%;弃权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5%。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585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6%;

反对1490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2%;弃权

169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465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561%;反对1490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8100%;弃权169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8%。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80002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8%;

反对103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弃权

2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88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07%;反对103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6364%;弃权2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9950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0%;

反对110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弃权

1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830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891%;反对110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8292%;弃权1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8%。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00071号《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万晓宇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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