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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兰生物: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07证券简称:华兰生物公告编号:2025-015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09:15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安康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07人,代表股份88124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876%。

公司董事长安康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842375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62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98人,代表股份38870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55%。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804人,代表股份39125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5%。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9787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5%;反对1300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5%;弃权158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667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23%;反对1300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28%;弃权158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9%。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9788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反对1293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8%;弃权163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66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53%;反对1293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57%;弃权163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0%。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79796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5%;反对1232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8%;弃权217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6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48%;反对1232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98%;弃权217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5%。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9773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9%;反对125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弃权217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653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353%;反对125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4%;弃权217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3%。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9947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7%;反对1180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弃权1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82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24%;反对1180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5%;弃权1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1%。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8828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10%;反对12332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4%;

弃权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8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639%;反对12332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196%;弃权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5%。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9585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6%;反对1490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2%;

弃权169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465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61%;反对1490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0%;弃权169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0002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8%;反对103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弃权2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88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07%;反对103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4%;弃权2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9%。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9950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0%;反对110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

弃权1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830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91%;反对110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92%;弃权1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本公司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华兰生物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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