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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2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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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1.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26日发布《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西安分所电话:(86-29)8550-9666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

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737)215-8491

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传真:(1-737)215-8491

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西雅图分所电话:(1-425)448-5090重庆分所电话:(86-23)8860-1188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86-23) 8860-1199 www.junhe.com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并于同日发布《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2025年7月1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7月11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1日上午

10:30在深圳市宝安区重庆路12号大族全球智造中心1栋4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

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

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384063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0.769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5年7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3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82714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27%。

3.根据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

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族激光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24073617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99.6145%;74460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3081%;

1870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774%。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案》

3表决结果:23257214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6.2363%;87878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3.6363%;

307802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1274%。

2.0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55354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6.2286%;88952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3.6808%;

219002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906%。

2.03《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61404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6.2536%;87993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3.6411%;

254402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1053%。

2.04《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48294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6.1994%;8952434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3.7044%;

2324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962%。

2.05《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58054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6.2398%;88678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3.6694%;

219402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908%。

2.06《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23245494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496.1878%;90076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3.7273%;

205202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849%。

前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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