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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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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1.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16日发布《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并于同日发布《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2026年2月2日召开本次股东会。据此,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2月2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日上午10:30
在深圳市宝安区重庆路12号大族全球智造中心1栋4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张建群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2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4379435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20.821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6年1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9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531900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53%。
3.根据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大族激光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3(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36691563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2473%;120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325%;
2662700股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数,下同),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0.7202%。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所未知中小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下同)表决情况:15316610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8.2156%;1201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70%;2662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07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大族激光华东区域总部基地二期(北区)项目前期贷款、中长期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6689093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2406%;
160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435%;2646700股弃权,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715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53141402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1997%;160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31%;26467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972%。
前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4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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