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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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四月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管理与决策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委员,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制度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薪酬方案中应当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采取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薪酬福利待遇。
第八条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及职工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职责确定其薪酬标准,其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
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章薪酬发放、管理与调整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应当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独立董事及外部非独立董事的津贴由公司按照相关股东会决议的安排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发放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国家或公司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与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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