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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奇股份: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1 00:00 查看全文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为满足正

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各种货币作为基础资产,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二)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业务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进行以投机和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

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三)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

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四)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各项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七条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董事会在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八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及额度做出决定。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条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外汇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

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责任如下: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

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销售部、采购部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审计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

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证券部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五)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管理中心用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基于业务实际需要、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

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业务相关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具体交易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四)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台账,登记每笔交易相关信息,并对公

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开展情况进行持续关注,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控制交割违约风险;

(五)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将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管理层;

(六)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

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人员(包括公司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对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

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

第十七条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过程中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二)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三)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产品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四)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

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

教育及业务培训,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外汇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七章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

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外汇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外汇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一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三条有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决策文件,由证券部负责保管,保管期10年;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记录、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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