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1证券简称:盾安环境公告编号:2025-053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3日(星期四)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10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方祥建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下同)共26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6742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53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977480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6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968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26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968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968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26%。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754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1%;
反对196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8%;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80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716%;反对196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5741%;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
2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744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7%;
反对196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8%;弃权
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70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126%;反对196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5741%;弃权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4746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2%;
反对1917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93%;弃权
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72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250%;反对1917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1.3116%;弃权6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90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59%;
反对4769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6%;弃权
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28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4787%;反对4769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1076%;弃权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7%。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911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77%;
反对4768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4%;弃权
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36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241%;反对4768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1017%;弃权6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1880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05%;
反对4799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8%;弃权
6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同意12105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414%;反对47998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2873%;弃权6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3%。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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